一、患方陈述
因查体发现胰占位10天,于年12月11日入x总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胰头颈部实性假乳头状瘤,于年12月14日行机器人胰十二指肠切除、引流管置入术。年12月26日,x总医院以床位紧张为由要求患者出院。当日13时出院。
由于患者因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渗液约毫升,于出院当日即年12月26日20日再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腹腔出血、胰肿瘤术后。该院将患者收入院后,即对患者在DSA下行肠系膜上动脉造影及分支栓塞+腹腔主动脉造影十脾动脉造影十胃左动脉造影及栓塞术。术后13天,即年1月8日,x医院床位紧张为由,安排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腹腔出血、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患者出院时,腹腔出血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患者在带腹腔引流管出院回家期间,因无诱因的再发腹腔引济管引流出约ml血性液体,于年1月21医院治疗。该院对患者行全腹部CT增强检查显示患者左上腹有巨大包裹性积液(血),遂于年1月22日对患者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
家属在术后护理期间发现引流出的液体发出刺鼻臭味,告知主治医生后,该院并未实施进一步治疗措施。遂要求转院,于年1月30日自该院出院。年1月31日,医院处。该院以医院所做为由,拒绝为患者开腹探查出血点,而仅进行了保守治疗。
期间原告也多次联系x总医院要求转至其处治疗,医院没人为由,一医院保守治疗。入院后,患者多次出现呕血、黑便及腹腔引流管出血。年2月11日,患者因反复出现呕血、黑便及腹腔引流管出血于年2月11日14时07分因消化道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方观点
x总医院辩称: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当患者再次出现腹腔出血后院外指导未能提供使得及时回院处理治疗的时机和条件,故存在未尽到不良结果避免义务和回避义务的过失”,在本院就该节向鉴定人发问,患者已经返回x当地,如果回北京需要长途奔波,患者当时的身体状况是不允许长途奔波的。
医院辩称:鉴定机构认定的赔偿责任过高,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医院辩称:我院无责任,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1.x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x市医院对患者吕某会的诊疗行为有过失(错);该医疗过失(错)行为与患者吕某会的损害后果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诊疗过失(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参与度)为次要原因与轻微原因之间,建议其中x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分占比例为60-70%,x市医院分占比例为30-40%。
2.x医学院医院对患者吕某会的医疗行为无依据认定存在医疗过失(错)行为”。
四、医疗过错分析
1.x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对于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能耐受饮食、疼痛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肠道功能恢复、可以自主行动的患者可以保留引流管出院,出院后需注意对引流管的定期洗;但鉴于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是目前临床腹部外科最大的手术,切除脏器较多,创伤大,术后并发症机率高,围手术期死亡率高,医方应对患者术后并发症予以高度重视;
患者出院时虽病情平稳、恢复情况良好,但仍存在胰瘘、引流量较多,在此种情况下医方安排其带管出院,说明医方对患者并发症的风险认识评估不足,当患者再次出现腹腔出血后院外指导未能提供便利及时回院处理治疗的时机和条件,故存在未尽到不良结果避免义务和回避义务的过失(错)。
2.x市医院:拟再次行介入栓塞治疗有望尽力挽救患者生命时,医方未能实施而略显不足,失去最后救治时机,最终患者救治无效而死亡。
五、庭审意见
x总医院、医院的诊疗过失(错)行为对吕某会损害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中x总医院分占比例为60%,医院分占比例为40%。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x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赔偿原告合计.07元;x市医院赔偿原告合计.39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