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DRG时代已经来临,DIP亦已“出道”!根据国家医保局的工作要求,年年底前,全国个DRG、DIP付费试点城市要进入实际付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明年进一步向全国推广。
年,中国便开始进行DRG研究。从年开始,国家医保局在全国30个城市开展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也就是DRGs付费试点。目前这30个试点城市全部进入了模拟运行,有些城市已经开展了付费工作。今年,所有的试点城市将全部开展实际付费。
从去年开始,在全国的71个城市启动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这就是我们常说的DIP付费试点。DIP改变了以往我们给具体的医疗机构设定总额指标的工作方式,实行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住院按病种分值进行付费。目前这71个DIP试点城市已经全部完全了预分组工作,今年内也将实际付费。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华波在年6月7日国务院*策例行吹风会上谈到:“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一些省份也选了工作积极性比较高、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开展试点。我们初步摸底了一下,大概也达到多个,所以全国目前为止DRGs、DIP的试点超过了个”。
历经三十余年,从前期探索,到顶层设计、模拟运行,再到实地操作,DRGs和DIP付费改革终成大势。
与此同时,有关DRG和DIP,许多问题仍然萦绕在人们心中。譬如,有了DRG,为何还需要DIP?这两者有何不同?
DRG和DIP均采用预付制医保支付
在过去,医保部门往往采取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医院和患者进行付费。这是一种“后付制”的医疗服务偿付方式。
举个例子。医保病人小A时常头痛、半侧脸麻木,医生将其诊断为脑动脉瘤,医院进行颅骨切开术。小A在医院中接受的各项检查、诊断、外科手术等医疗服务,皆属于某特定项目。在这个项目中,所有医疗服务都有价目表,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服务类型(如诊断、X线检查、外科手术或其他服务)和数量从医保处获得不同的补偿,这种收费制度也是一种变相的论件计酬制度,这就是按项目付费。这种收费模式不够精细化,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现在,随着DRGs和DIP支付改革的推进,医保支付方式从后付制转变为预付制度。
与后付制相对,DRGs和DIP都属于预付制。医保部门会按照病种分值给予总额预算,结合病种点数法实现拨款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资源消耗情况、临床诊疗情况造成的依赖费用,进行打包付费。
以小A为例。医生对她的主诊断(MDC)是脑动脉瘤,她即将住院,接受颅骨切开术。医保结算时,会根据她所属的病种类别、诊断方式等等,组成一个DRG组,这个DRG组已经事先标好了价格。
这样的DRG组,医院或一个区域有很多个。结合过去三到五年DRGs总数的年平均值,医保部门将予以一定的预算,采取事先拨款,事后监管。
像这样,医保机构将所有住院病例按疾病诊断情况和治疗方案分组分类,形成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即DRGs(DiagnosisRelatedGroups)。医保部门将每一诊断组赋予事先商定好的单一支付标准(俗称“一口价”),向提供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就是DRG医保支付方式。
DRG,病种如何入组?
作为基本的医保付费单元,每个病例的病种、诊疗方式以及资源消耗情况,如何组成一个个DRGs?
首先,根据患者的基本情况(病案首页的参数),将病例按照解剖学或病因学的医学标准分为主要诊断群组(MDC)。这基本主要诊断,依据的是《疾病和有关健康和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中的系统分类。
例如,一旦医生确定了小A的病种是“脑动脉瘤”以后,就可以在根据ICD-10,找到病种相关编码。如果她是先天性的脑动脉瘤,则其编码为Q;若是后天性的,则编码为I67。
其次,对主要诊断按照有无外科手术或处置(也含内科的检查及处置)来进行划分。目前主要是以《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ICD-9-CM-3)》为操作分组依据。例如,“脑动脉瘤”如若要动用“颅内切除术”这一手术操作,会有相关手术编码,比如“01.”。
最后根据主要诊断、手术治疗状况、次要诊断、并发症与伴随疾病的严重程度、性别、出院情况、及特殊特征等将患者分配到一个组中。比如说,小A,性别女,有并发症,比如脑积水、脑疝以及脑血管痉挛,住院天数12天等,这些具体情况将记载在病案首页,形成详细的DRG组别。
在这里,“脑动脉瘤”和“颅骨切开术”是由疾病诊断和治疗方式构成的病种组合。患者小A进一步诊断为先天脑动脉瘤或是后天脑动脉瘤,这诊断配有规范的临床诊疗,比如采用手术治疗还是保守疗法。此外,患者性别、住院天数等要素,都参与构成了具体的DRG组别。
简言之,DRG分组由粗到细,按照MDC(主要诊断)-ADRG(核心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的三层逻辑来分组。“多病一组”或“多操作一组”,组内差异较大。每个组别包含了主要诊断、次要诊断、并发症、合并症等,同时被赋予了难度系数和相对权重。这是医保付费单元。
实施DRG,需要多方面规范统一
DRG强调以临床经验为基础,依赖临床路径选择和专家人为判断,从疾病诊断大类出发,结合手术操作将其不断细化,按诊断和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主观区隔成不同病例组合。
年10月,中国国家医疗保障局研发出标准的DRGs分组方案——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一般,CHS-DRG将疾病分成了26个主要诊断大类、个核心DRG和个细分组DRGs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有所不同。具体以CHS-DRG为主,以实际情况为辅。医保部门可以根据各地患者的个体差异最终细分为-个DRGs,以满足统一标准下的差异化需求。DRG分组,体现了对医疗机构规范“同病操作”病例诊疗路径的导向作用,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
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若要实施DRG,需要做到信息来源上统一格式、医疗资源消耗上统一度量、疾病编码上统一水准、统计学方法上统一标准,此外,支付标准的制定和临床诊疗规范的建立等方面都应该做到统一。
这样的要求,我国目前许多地方都难以办到,这才有了DIP。
DIP是DRG的变体
DIP(BigDataDiagnosis-InterventionPacket)又称按病种分值付费法,是基于大数据的DRG付费方式。
从内涵上看,DRG和DIP都是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进行分类,按疾病诊断和操作进行病例分组。两者的分组规则、原理、编码、方向一致,数据来源和标准也一致,分组和付费标准的测算基础、测算方法没有本质的区别。
DIP是DRG的变体。与DRG相比,DIP采用大数据的分析和统计软件,采取将病案原始数据按照由细到粗的方式,从一级至三级目录递进的方式完成建立支付病种表,二级目录约组,三级目录共计10组,最终形成了对这个区域内所有疾病病种类型的统计。
DIP充分考虑到目前病案首页质量不高,临床诊疗路径不规范,原始临床数据有“水分”的现实,强调对区域内临床客观真实数据的统计分析。DIP医院历史数据中病例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进行穷举聚类,按疾病与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客观形成自然分组,“一病一操作”,组内差异较小。
由于历史大数据往往存在“错误”或“水分”,DIP落地通常会分成两步走:
第一步仅基于主目录,即主诊断+主操作+病例数进行落地,不考虑次要诊断,肿瘤转移,放化疗及离院方式等因素,故对数据质量要求较低。
第二步则需加入病种第三层辅助目录进行考量,即肿瘤程度及病情程度,对次要诊断填写要求较高。
因此,信息化水平较差地区可以率先开展第一步,待基础数据质量得以提升后,再对病种进行细分更新。这样,支付改革的进程就不会受到数据质量的制约,这也是为什么DIP改革更具普适性,也更“接地气”。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实施DIP的基础数据虽然可以循序渐进,但如果不能快速“渐进到位”,势必会影响DIP的落地效果,特别是新*下配套监管措施的推进效果。
医院管理研究所教授钱庆文认为:“哪一天,当基础医疗数据的规范化达到一定水平,DRG和DIP就真的没有什么区别。”
结语
无论是DRG,还是DIP,其本质都是为了控制医疗的支付形式,转变激励机制,促使整个医疗行业向良性的方向发展,让医改往更本质的地方推进。
从长远来看,目前推行的DRG和DIP都是为未来更适合、更有价值的医疗进行付费。不过,医改是世界性难题,DRG和DIP同样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例如,通过DRG,DIP,医院如何提质增效、患者如何获取优质医疗、医保又将如何进行监管等等,这也需要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探讨。
参考资料:
《医院财务管理》钱庆文著
“你必须知道的DRG和DIP:清华医管钱庆文教授硬核演讲”,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