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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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6 3:43:00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有两不赔:这不赔,那不赔。

买了不给赔,是保险公司被认为是诈骗集团的核心原因。

毕竟抱着将来出事能顶用的期待买了份保险,结果出事就遭拒赔,谁顶得住啊?

这比虚拟币连环爆仓还难受。

虽然现在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不是无缘无故拒赔,但今天这则重疾险拒赔案例,保险公司可以说背全锅。

重疾险拒赔案例

江苏李先生在年2月5号凌晨夜里突然胸口疼痛,医院无法治疗的情况下,医院,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闭型、肝血管瘤等。

年2月日,李先生在ICU内治疗5天后,接受主动脉腔内修复术。

李先生家人想起在06年的时候,在海康人寿(现为同方全球人寿)购买过一份海康安康无忧重疾养老保险。

年2月22日,李先生出院后,便在家人陪同下到保险公司以“主动脉手术”申请理赔。

年月22日,同方全球人寿以“本次理赔情况不属于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不予理赔。

重疾险拒赔案例分析

既然保险公司拒赔依据是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责任范围,那到底是否合理?

根据合同条款,对主动脉手术的定义为:

指实际接受了经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主动脉瘤、主动脉梗阻、主动脉夹窄或主动脉外破裂的修补或矫正手术

这段释义的重点就在于——切开胸廓或剖腹。

保险公司认为因为李先生手术的方式属于未实施开胸或剖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内,因此无法理赔。

看到这其实就明白了,双方的争议在于实施手术的方式。

保险公司认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没有达到约定手术方式,就无法理赔。

而李先生一家认为,06年医学没有现在那么发达,医疗技术也一直在进步发展,保险公司不能以十几年前的医疗技术来要求今天的疾病治疗方式。

其实关于这个争议,现实中早已有案件给我们答案。

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中明确写明: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

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因此,同方全球人寿这次的拒赔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也不合理。

有趣的是,李先生同时申请的另一家公司重疾理赔金却正常赔付到账。

此外,同方全球人寿建议李先生走司法途径,认为这样解决速度会更快,并称法院一定会站在弱势群体上考虑,普信至极。

个人看法

通过这则重疾险拒赔案例大家可以看到,保险理赔不是一个客观决策,而是一个理赔员的主观决策。

只要涉及到人主观参与,那事情就一定不会那么简单。

大家在购买保险的同时,不妨多了解点保险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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