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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疾险,就是投保人如果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并符合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但是山东的王先生购买了重疾险之后,不幸得了重病,却被保险公司拒赔,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呢?来看记者的调查。
山东东营的王中良在年经历了人生的一次重大变故,就在这一医院诊断为主动脉肿瘤,而且病情危重。
由于主动脉瘤事关生死,谨慎起见,王中良又医院进行了检查,医院诊断意见完全一致,他得的确实是主动脉瘤,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是对于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王中良来说,凑齐手术需要的20多万的费用成了一个巨大的难题。
原来5年前,王中良购买了一份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的提前给付重疾险,而他得的主动脉瘤这种疾病正是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对于王中良来说,如果能拿到这笔保险金,就能凑够手术的费用。于是他赶紧联系了当年卖给他保险的业务人员魏永泉,魏永泉听了王中良的情况之后告诉他,他的情况属于正常理赔范围,理赔应该没有问题。
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急等救命钱做手术的王中良期间追问过无数次,最后合众人寿答复是不予理赔。
先手术后赔偿重疾险预赔陷阱多
合众人寿工作人员说,王中良买了提前给付重疾险,以及已经患有保单规定的疾病,这些事实他们都承认。但是,根据保单中的条款,主动脉瘤要想得到保险赔付必须要先做手术。在查阅了王中良的保单之后记者发现,合同中确实有这样的条款。但王中良说保险公司推销保险时并没有提过这一点。
王中良认为,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他很难完全理解专业的保险术语,关键是他是相信了保险公司卖保险时的承诺的,而且就在他患病之后,卖保险的业务员依然强调,王中良只要拿出患了主动脉血管瘤的诊断证明,保险公司就会赔付。王中良强调,这是有魏永泉的录音证明了的。
图为合众人寿工作人员
自相矛盾提前给付险却不能预赔
王中良觉得,保险公司卖的这种保险产品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险,而在保单中却又要求投保人只能在做过手术之后再理赔,保险公司的这种自相矛盾让他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
得不到保险赔偿金,王中良就不能做手术,不做手术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赔偿金,在这个怪圈里,保险公司惟一不关心的问题,是王中良的死与活。
王中良告诉记者,他现在非常后悔买了这份保险,如果把买保险的钱省下来,他现在应该能凑够做手术的费用。
图为合同原文
本应雪中送炭却成“不死不赔”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实际上被保险人在买了重疾险之后,在生病过程中却不一定得到保险的救助,有时甚至只有死后才能得到赔付,这种现象被业内称为保死不保病,被社会各界称为不死不赔。所谓重疾险保死不保病在曾发生过一次强烈的风波,当年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的是保险法实务专家,云南省消协理事张宏雷。
专家指出,合众人寿的作法实际上是对提前给付重疾险这一相对先进积极的保险险种的讽刺。
王中良现在每天心里只想着一件事,那就是怎样才能拿到救命钱。
保险法实务专家表示,王忠良的遭遇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为什么提前给付的重大疾病险理赔还是那么难,消费者还是买的时候,千好万好,赔的时候,还是千难万难。
图为保险实务专家
投保遭“文字游戏”合同内有乾坤
事实上,王中良在这份保险中遇到的文字游戏,还不止于这条不手术不提前给付的规定。专家指出,合众人寿的保险合同表述中存在着重大误导嫌疑。
这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是合众人寿终身寿险的一个附加险,保险单上,赫然列明,王中良年缴寿险保费元,保障金额20万,年缴提前给付重疾险保费元,再加费若干,保障金额也是20万,那么事实上,王中良真的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能够得到40万元的保险赔偿吗?
也就是说,王中良在购买了这两份保险后,一但发生身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赔偿20万元,但是如果在身故之前,王中良不幸患上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种重大疾病的话,保险公司应该以疾病的确诊为条件,在20万额度内支付一些保险金。但支付金额要在寿险的20万额度内减掉。比如说,因重大疾病支付了八万,寿险保障额度就变为了12万。这种经营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并不把真相告诉消费者,而是故意以一种与真相不符的表达方式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专家指出,一份合同两种不同的意思表达,这其中的奥秘就是醒目简单的表达方式更容易被消费者记住,从而在卖保险的过程中误导消费者。
图为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内容
理赔先要预判生死律师:法律上站不住脚
专家认为,保险销售过程中还真是有不少误导和陷阱,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像王先生这样的投保人理赔难的遭遇。而记者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重疾险合同中,陷阱还不止这些。
保险专业律师向记者介绍,他所承接的保险纠纷案中许多消费者都提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条规定。这条规定来自太平洋人寿一款名叫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的保险。这款保险在保险责任中规定:
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律师认为,影响一个人何时死亡的因素很多,比如意外事故、刑事案件、猝死等等,判定一个人何时会死去不是医生的工作。
太平洋人寿的客服强调,如果医生判断不出投保人六个月内会不会死去,就表示这个人一定能活过六个月。刘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让人不能接受。律师认为,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