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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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2 17:02:00

湖南永州,老太太在家晕倒后,医院躺了5年,鉴定与医治有关系,家属索赔万元。(案件来源:大风新闻)

家住湖南永州的64岁老太太宋玉红,患有高血压,平时在家做做饭,生活比较清闲。可就在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宋女士的儿子万先生突然接到了母亲的电话,说自己刚刚晕倒了,出现短暂昏迷,醒来后感到身体不舒服。

这可把万先生吓坏了,母亲的岁数也不小了,还有高血压的毛病,万先生立即赶回家将母医院检查,显示脑部渗血,医院的医疗条件,将母亲转医院后,8月23日医院神内一科进行治疗。

很快,宋女士的病情就确诊了,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颈内动脉瘤,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医院给出了两组治疗方案,一组为介入治疗,另一组为开颅手术。宋女士的儿女们商量后,决定做介入手术,8月26日,宋女士做完了手术,术后第一天,宋女士神清语利,精神一般。当家人们祈盼宋女士能早日出院时,9月8日,宋女士出现头痛情况,很快,宋女士进行了第二次开颅手术。术后,宋女士送进ICU病房,直到半个月后才转到普通病房。因医保结账问题,宋女士出院一天后,再次入院治疗,并且一住就是5年。

宋女士的儿女们为母亲病情很是忧心,花去了高额的医药费,欠下近50万元费用。万医院告上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万余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万先生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吗?

释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侵权案件。万先生的诉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院方存在侵权行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成立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医院手术治疗后,医院方对宋女士进行了两次大型手术,在宋女士第一次手术后,出现头痛状况后,并未及时的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致使宋女士的病情加重,医院方有民事违法行为。

二、造成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医院两次治疗后,在医院躺了5年并未痊愈,已经造成宋女士人身受到严重伤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年6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宋女士的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医院方是否有过错?鉴定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后,宋女士病情突变后约4个小时、决定开颅后约2个小时才行手术治疗,存在延误手术时间的嫌疑。术后用抗凝药过程中监测凝血功能方面欠积极、病情突变后开颅行血肿清除相对延迟的过错,与目前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判定为次要至同等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医院的行为与宋女士的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宋女士病情突变后约4个小时、决定开颅后约2个小时才行手术治疗,期间延误宋女士治疗时间,医院方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院方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宋女士自身疾病也是造成宋女士至今未能痊愈的原因之一,且起到同等至主要责任。医院方对于宋女士的医疗费用等最高承担50%的责任。

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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