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年的第篇原创内容。
在重大疾病保险里面有很多“有趣”的规定,比如“恶性肿瘤-重度”要求必须有组织病理学诊断报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要求病因必须是存在白血病或造血功能损害...
难道我们就因为没有满足部分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做赔付吗?这显然也太不公平了!
大家要知道,任何限制我们就医选择的保险条款于法于情都不会被接受!
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起脑动脉瘤手术引起的理赔纠纷。
年2月,韩某投保人保健康的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约定指:
“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年10月,韩某突发疾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并行“动脉瘤栓塞术手术”。
年4月,韩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动脉瘤栓塞术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韩某本次住院所做的动脉瘤栓塞术手术条款明确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脑动脉瘤相关手术引起的理赔纠纷并不少见,通常的观点和援引有:
①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进度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在保险条款中“名词释义”部分作出界定还不足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而相关条款无效。
②被保人患病后有权选择更有利、更安全的治疗手段,难道被保人为了申请保险理赔就必须做损害更大的开颅手术吗?该保险条款明显加重了被保人的负担。
最终,保险公司做了正常赔付。
不开颅不赔付、不开胸不赔付......保险条款里通常会用这样的规定来判断疾病的严重程度。
但随着医学发展,我们很可能再也不会做开胸、开颅这类非常危险的手术了,难道为了申请保险理赔我们还要去以身试险吗?
保险条款应回归疾病和治疗本身,服务于医疗而不是受限于病因和手术方式!
以上,具体情况具体分享,有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