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头晕,很多人都深有体会。引起头晕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晕车、感冒发烧或者是贫血等,这些情况只需要稍加治疗就可以了。但有些时候,头晕严重,可能是大脑内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病变,千万不能大意,否则会危及生命!
年1月7日,李某因“头晕1周,加重2天”,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左侧大脑中动脉M1分叉部动脉瘤。入院情况:生命体征平稳,意识清楚,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年1月13日,院方为李某行“全脑血管造影+左侧大脑中动脉分叉部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术中微导管穿破血管(血管破裂),给予微导管填塞动脉瘤及破裂口,动脉瘤栓塞满意,破裂口仍然出血,以弹簧圈闭塞破裂口及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造影示左侧大脑中动脉未见显影。
术后,患者左侧额颞叶大面积脑梗死,左侧大脑中动脉M1分叉部动脉瘤破裂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肢体偏瘫。
年1月16日,行“左侧额颞顶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扩容、脱水、抗凝抗聚、预防癫痫、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年7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额颞叶大面积脑梗死、左侧大脑中动脉M1分叉部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后......出院情况:呼之可配合,气管切开,RLS评分1-2级。左侧瞳孔3mm,右侧瞳孔2.5mm,对光反射迟钝,可自主睁眼,左上肢肌力4级,左下肢肌力3级,右侧肌体肌力1级。
李某的治疗结果,给全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李某现状的主要原因,医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
经李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
(一)医院为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
(二)送鉴资料中两份不一致的手术记录,不能判定具体手术过程。
(三)医院为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过错与李某目前遗留右侧肢体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障碍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不能判断。
(四)李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二(贰)级伤残。
(五)李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1(壹)~2(贰)人。
(六)李某的营养期评定为2年4个月(贰年肆个月)。
(七)李某的后期医疗费用需以下两方面费用:1、营养神经等药物治疗,并定期复查,择期行左侧额颞部颅骨修补术等费用综合评定约需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00)。2、肢体康复锻炼,一次性用具使用等费用目前综合评定每月约需人民币壹仟元整(¥.00/月)。鉴定费元,由李某垫付。
医院对李某造成的损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向李某赔偿损失人民币.5元。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都是关于赔偿费用的计算。首先是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向患者赔偿已经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答案是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医保已经支付医院的赔偿费用中减除,不再赔偿给患者。医院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需要按医患双方责任比例计算?答案是不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1)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意义在于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和制裁加害行为,法院确定金额时已经是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定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不是侵权人,是受补偿主体,因此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按照医患双方责任比例来划分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精医院全额承担。
第三,律师费是否应当医院承担?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就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医疗纠纷案件中,只有伪造、篡改的病历才被认定为不真实,依法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所以一定要区分病历不规范和病历篡改或伪造。当然,像本案中因医方漏记或手术记录简单格式化,对重要情况欠缺描述,导致出现两份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手术记录,导致鉴定人员无法判断具体手术过程,从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脑动脉瘤也叫颅内动脉瘤,是脑中的不定时炸弹,需要高度警惕!动脉瘤一旦破裂出血,就会突然感到“头要炸开”的剧烈头痛,频繁呕吐,大汗淋漓,体温可升高,可能出现意识障碍,甚至昏迷。
预防脑动脉瘤应合理控制血压、血脂、血糖,尽可能避免脑动脉发生硬化。日常生活中严格戒烟,养成合理、规律的运动的习惯,并积极治疗高血压等原发病。如有头痛、视物模糊、脸麻等不适,一定要尽快就医,以免耽误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