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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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30 18:23:00
白癜风专家崔永玲 http://news.39.net/bjzkhbzy/181231/6756337.html

案情介绍(年8月4日发布)

年11月30日,患者江某因“阵发性胸闷2月余”医院就诊,医院病史记载,江某2月前因无明显诱因阵发医院,医院为江某右冠状动脉近段植入2.5*23mm雅培支架一枚。年12月1日10时53分,医院经江某及家属签署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同意书后为江某进行CAG+PCI手术。17时35分手术结束,17时45分左右江某返回病房,18时10分左右即出现恶心、呕吐、出汗等症状,经医院查体显示:江某血压85/55mmHg,精神差,面色苍白;18:35左右患者血压下降至75/55mmHg左右,心率下降至55次/分,提示逸搏心率,并出现叹气样呼吸。随即转入ICU进行抢救。20时30分左右,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江某家属)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作为江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1月30日,原告的父亲江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处就诊。年12月1日,被告对江某进行LCA介入手术治疗,术后江某出现恶心、呕吐等反应后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江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江某死亡,应对江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1.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诉讼请求,请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据实判决,但被告最多承担5%的赔偿负责。2.原告主张交通费、鉴定费,因被告承担轻微责任,对上述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酌定。3.江某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系治疗其原发性疾病支出的费用,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鉴定

(一)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知情告知不到位。冠心病PCI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冠状动脉穿孔、破裂可导致急性心脏压塞,是一种较少发生但可危及生命的严重并发症。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未能使患方认识到介入治疗严重并发症的危险性,亦未能让患方认识到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复杂性,让患方对手术疗效、手术成功率产生了过高的心理预期。医方于-12-1签署的《医患沟通记录》中,对主要治疗方法的介绍仅提及CAG+必要时PCI,并未对替代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告知,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2.术中操作欠谨慎。根据手术记录及手术影像资料,证实患者冠脉左前降支最终未开通,造影显示左前降支中段有造影剂滞留,结合医方术中反复调整、术后患者即出现血压下降、心源性休克等症状的情况,考虑医方术中操作欠谨慎,导致冠脉破裂并未及时发现。3.抢救措施不积极。据手术记录及病程记载,患者于-12-:35结束手术,17:45左右返回病房,18:10左右即出现恶心、呕吐、出汗等症状,查体:血压85/55mmHg,精神差,面色苍白;18:35左右患者血压下降至75/55mmHg左右,心率下降至55次/分,提示逸搏心率,并出现叹气样呼吸。医方在此期间仅予急查心电图、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及快速补液等治疗,未及时进行床边超声,复查冠脉造影以了解病因(很大可能为心包填塞);亦未能考虑采取急诊开胸探查等较为积极的治疗措施,存在过错。

(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患者LM体部70%狭窄伴钙化,LAD近段%狭窄,血流TIMU0-1级,D1支开口90%狭窄;LCX开口80%狭窄,远段90%狭窄,血流TIMI3级,结合其病史记载及影像资料,分析认为患者冠心病、三支病变,病情危重,加之患者系老年男性,术中发生并发症的风险相对一般患者更高。综上,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考虑患者病情、医院的诊疗水平等因素,分析认为医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近亲属江某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对江某采取了相应的诊疗行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医院对江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江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综合考虑被告的责任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医院对于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6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1元。

笔者提醒

1.介入手术相关医疗纠纷手术视频是关键证据。

实践中有很多关于心脏、脑血管介入手术出现并发症导致的医疗纠纷,大多数是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例如操作导丝过于暴力捅破血管,动脉瘤栓塞时弹簧圈选择不合适,慢性闭塞病变导丝进入假腔后未及时发现,血管夹层未及时发现并处理,造影剂渗出血管外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分支血管未提前保护,人工瓣膜对位不精准即释放,封堵器尺寸不合适,等等。医院手术操作不当仅凭手术记录不行,一定得将手术视频拷贝并作为检材进行鉴定。

2.本案鉴定结论合理吗?

由心脑血管疾病相关手术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一般不管过错是什么,医院的责任比例都不高,因为这一类疾病都比较危重,手术难度大、风险大,医院的责任多不超过次要。医院的过错还是比较明显的,手术导致冠脉破裂并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术后发生心包填塞也没有迅速处理,林律师认为次要责任更为合理。

3.医院应当如何避免上述事件发生?

医院医院,技术水平偏低,对于患者这种病情较重较复杂的案例,出现这种医疗损害主要还是经验不足,应医院处理比较好,也可以请上级专家协助手术,避免出现手术并发症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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