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狗之间的关系已经存在了数万年之久,从最开始被驯养的野兽,一直到后来狗被驯服成可以看家护院的家畜。“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从这句诗中也可以看到,在很久之前,狗便被用来看家护院,而现在狗更成为了可以在生活上对人类进行陪伴的宠物。
在历史的长河里,狗虽然被驯化了很多,但它们毕竟来自于大自然,骨子里依旧保留着一些野性。若是在平常饲养的时候没有管理和束缚好这些动物朋友,那么很可能会惹出祸端,酿下悲剧。
在年的河南郑州某村,便发生了这样的一幕悲剧,4岁男童被未栓绳恶狗撕咬身亡,随后家属向犬主人索赔13万,遭据后向法院起诉,郑州法院判了。
河南郑州某村的刘奶奶和自己4岁的小孙子生活在一起,村子里的青壮年大多都外出打工去了,小孙子的父母为了挣钱也都没有留在家里。年8月某天的中午,刘奶奶照顾着孙子涛涛吃完午饭后便带着孙子一同在外溜达,随后他们便闲逛到了袁大爷家。
刘奶奶和袁大爷原本有一层远亲关系,而且两家人住得也不远,所以在平常生活中两家人也都互有往来。袁大爷在自己的院子里养了只大型犬看家护院,还在院子里养了一些鸡、鸭等家禽,前段时间,鸭圈里的鸭子孵出了一窝小鸭子,这就让袁大爷家的院子显得更热闹了一些。
而小朋友天性是爱玩的,对小动物也大多是喜欢的,于是在被奶奶带着来到袁大爷家里作客后他便在院子里独自玩耍,袁大爷在示意到家里刚孵出的小鸭子后,涛涛便在院子里和这些小鸭子追逐玩耍了起来,但这却让袁大爷家里的大狗“误会”了。
挣脱束缚后,4岁的涛涛便被未栓绳的恶狗扑倒撕咬,身上浸出了血迹,看到这一幕后,袁大爷赶紧将大狗赶走而刘奶奶抱起涛涛,随后两人便带着孩子去村里的诊所打针。但涛涛被咬的伤口太深,打了针之后的涛涛依然没有缓过来,随后刘奶奶打电话给在外打工的儿子儿媳,随后医院进行救治。
在医院里,涛涛的家人前前后后一共搭进去13万余元的医药费来给孩子看病,但最后涛涛依然没有被抢救回来,就这样,这个4岁的男童被未栓绳恶狗撕咬身亡。但对涛涛的病因进行检查后却发现,涛涛并非死于狂犬病,而是死于心脑血管破裂,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在诊所里打了狂犬疫苗后,涛涛的病情并没有好转还感到了头疼,诊所的医生无能为力便建议家属去县里看看。在医院进行诊断后,医生确定涛涛的身体出现了脑血管破裂需要进行手术,医院的条件并不允许。于是为了给孩子看病,他们一家人便再次转院,将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虽然成功完成,但涛涛的身体情况却在恶化,最终涛涛便在痛苦中离开了人世。而这一情况却引发了一场纠纷。
涛涛的家人认为孩子的死是由于被袁大爷家里养的狗撕咬身亡,家属索赔13万医药费。但袁大爷却并不认同,因为涛涛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的病症,而医院给出的鉴定书显示涛涛确实患有动脉瘤,认为是孩子的身体原因导致的死亡和他们无关,拒不赔偿。
于是,协商无果的两家人便对簿公堂,涛涛的家属也提出了要求,袁大爷一家赔偿孩子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涛涛死亡的损害结果与被狗咬伤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关系,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这起案件中,袁大爷家的狗对涛涛进行了撕咬,作为犬只的饲养人,袁大爷在此事上肯定是负有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对于家养的犬只,尤其是体型较大,力量较强的犬只都需要饲养人对犬只严加看管和控制,而其中给犬只佩戴绳索,限制其行动范围便是最基础的看管手段,但作为犬只的饲养人,袁大爷当时并未尽到这一责任,最终导致他饲养的犬只咬伤了涛涛,此时,袁大爷便需要在此事上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儿童若是患有动脉瘤的可能性有可能与先天性因素、感染、创伤等有关,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或诱发动脉瘤的产生,进而对身体造成危害。而这也就代表着涛涛身上的动脉瘤有可能与他患有的先天性疾病有关,也有可能与被咬伤后导致的创伤或者感染有关,所以在这件事上,袁大爷一家对涛涛的死亡结果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而作为4岁孩童的监护人,在明知孩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疾病,在抚养、照顾孩子的生活上便需要多加注意,并尽早地为孩子治病,也应该保护孩子远离危险。在这一点上,涛涛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监护职责。
因此,法院在审理后要求袁大爷一家向涛涛的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而伤人犬只在事后也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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