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瘤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保险条款是霸王条款吗
TUhjnbcbe - 2023/6/19 21:28:00

所谓霸王,不是指这个:

霸王条款,是指由经营者单方制定的减免自己责任、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比如这种: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保险合同,似乎也符合这一定义。

首先呢,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投保人只有同意与否,不能讨价还价。

比如,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规定先天性疾病不赔,你不能跟保险公司要求:你必须赔。

财大气粗的保险公司压根不理你:爱买不买...

这也没办法,保险合同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消费者连名词都不懂,更别说协商合同了。

其次呢,保险公司老是钻合同的空子。

不符合合同理赔标准不赔;

涉及了免责条款不赔;

没有如实告知不赔...

理赔时,他们总能出其不意,找出各种理由。

收保费时的痛快劲,去哪了?

所以呢,消费者一致认为:

保险公司是骗子公司,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

然而,一物降一物。

保险公司有着知识上的优势,却有着法律上的劣势。

不夸张的说,涉及保险诉讼的官司,其中80%以上均以保险公司败诉收场。

下面通过三场官司,我们了解三条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案例1:未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免责无效

田某为孩子杨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

年2月2日,孩子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涉及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赔偿。

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2: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无效

某单位为工人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该保险条款中约定:理赔需提供县级以上安监局出具的红头文件。

后来工人张某进行外墙装修时被电锤砸伤,达到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没有该红头文件而拒赔。

法院认为:县级以上安监局并不会对所有事故予以调查、出具报告,该条款要求并不合理,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义务,当属无效。

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案例三:不利解释原则

年3月,金某因心脏病入院手术,手术名称为:主动脉瓣置换术+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

金某认为此次心脏手术过程中伴有主动脉手术,切开缝合主动脉就是主动脉手术,于是以“主动脉手术”的重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而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为证据,认为该手术实际上治疗的是心脏瓣膜,手术中虽伴有主动脉切开,但并非针对主动脉所实施的手术治疗,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保险合同中关于主动脉手术定义为:“主动脉手术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该定义涉及医学术语,专业性强,故应当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而不能按照医学专家的水平去理解,在此前提下,双方存在不同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判决赔偿。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当然,若非走投无路,谁也不愿诉之以法。

能够顺利理赔,那是最好的。

近年来,监管对产品条款的审核力度也愈加严格,这类“霸王条款”随之越来越少。

作为消费者,我们能做的,是懂一些保险,明白哪些可以赔,哪些不能赔。

毕竟,这是你的终身大事。

1
查看完整版本: 保险条款是霸王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