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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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患者转院后死亡,医院还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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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健康永城,法治同行。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法治在永医》。中年男子住院治疗心血管疾病3天后却越治越重,转院检查出其还有血管瘤,后肿瘤破裂不治身亡。患医院未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及会诊、存在误诊并延误抢救时间导致亲人亡故为由起诉索赔,那么,医院对此须担责吗?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年6月19日上午,袁某因心慌、医院心血管科住院治疗,22医院,检查结果为主动脉夹层血管瘤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死亡。死者袁某之妻、女、医院误诊误治耽误抢救、有医疗过错,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费用52万元。
  事隔一年,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未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该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医院辩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任何规范,不担任何责任;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医院申请对此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而原告据此鉴定也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该法医学鉴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鉴定中“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这一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鉴定人无资格鉴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面对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一起来来听律师的解读。律师解读:
  解决本案争议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根据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可知: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没有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该医院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而这一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的因果关系。袁某因为医院的过错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三原告关于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应该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因为根据三原告所称关于“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的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的主张,和其所提出的“法医学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一主张是自相矛盾的,故我相信法院最终会依据该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划分责任依法裁判。
  原告关于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客观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为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析鉴定,故所付鉴定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应由过错方予以赔偿。最终,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医院赔偿三原告因其近亲属袁某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3万余元。
  好,以上就是本期《法治在永医》的全部内容。想健康,就看永城广播电视台卫生健康频道;想健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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